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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务派遣,用人单位需要知道的几件事

劳务派遣,对于用人单位的灵活用工,缓解用工压力具有很大作用,所以很多单位会选择这种用工方式。但是对于劳务派遣,有几件事比较重要,还需要用人单位了解清楚。

1、需要签订哪些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组织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组织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务协议》,用人单位与劳动人员之间只有使用关系,没有聘用合同关系。

2、哪些岗位可以用于劳务派遣?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其中,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3、劳务派遣人员的薪酬怎样发放?

根据《劳务派遣合同》,用人单位按月处理和查核劳务人员状况,判断劳务人员应发薪酬总额、社保经费、加班费、个人所得税等,每月底划拨到派遣组织财政帐上,派遣组织代发悉数劳务人员的薪酬、代扣个人所得税、代扣社会保险金。

4、劳务派遣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由谁交纳?

哪一方为劳务派遣人员交纳各项社会保险是由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洽谈判断的。但不论怎样约好,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都有必要为劳务派遣人员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不能相互推脱,侵犯劳务派遣人员的权益。

5、劳务派遣人员工伤职业病责任主体是谁?

《暂行规定》明确,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6、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是这样规定的:

被派遣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及时告知用工单位。

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被派遣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劳务派遣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劳动合同终止。用工单位应当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妥善安置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因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或者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以上就是劳务派遣需要知道的几件事。更多信息欢迎怀化市裕桥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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